刊登日期: | 2015/1/12 |
發文日期: | 2015/1/12 |
發文字號: | 府建管二字第1040001310號 |
主旨: | 貴業申請自行停業登記壹案,合於規定准予登記,請 查照。 |
說明函: |
一、依 貴業104年1月7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、營造業法第21條及本府104年1月5日府建行二字第1030196277號函辦理。 二、依上開規定,准予 貴業(營造業登記證書字號:土Q字第Q90009-000號)自103年12月31日起停業。若 貴業尚有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,請依營造業法第21條規定辦理。查營造業法對營造業停業期限並無限制,故 貴業辦理停業後無須逐年向本府建管單位申請續辦;然停業行為若涉及其他相關法令, 貴業仍需依其規定辦理。 三、請於文到10日內攜帶公司暨負責人印鑑、本函及領件人身分證,至本府建設處建管科辦理有關領證冊手續。 四、本案僅就所附之書面資料認定,上開資料若與事實不符,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。 |
正本: | 堡登土木包工業 |
副本: |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、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、雲林縣政府行政處、雲林縣政府建設處 |